政府輔導「臨時工廠登記」10年期限將於明年6月2日到期,本公司有提供代辦臨時工廠變更為特定工廠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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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因交易相對人未給與統一發票,致買受人因此未取得合法憑證,應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2條規定,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進貨之營利事業已提出檢舉或已取得該進項憑證者;或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銷售人)及乙營業人(買受人)於105年初簽訂勞務承攬契約,惟甲營業人於收受銷售款項後,未依規定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予乙營業人,致乙營業人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乙營業人提出檢舉。嗣經稽徵機關查核後發現甲營業人確實未依規定給與統一發票予乙營業人,因本案係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乙營業人已自行提出檢舉,其雖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惟其符合上開減免處罰規定,得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自交易相對人取得及保存憑證,倘交易相對人未依法規定給與憑證,買受人符合減免處罰規定者,得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給付租賃業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租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是否得予扣抵,應視該車輛租用方式屬「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營業租賃」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惟「融資租賃」(即資本租賃)實質上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當租賃期間屆滿時,車輛所有權會移轉予承租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發現有租賃業者將融資租賃契約形式上設計成營業租賃契約,承租人並藉以規避稅負,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經查獲後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申報扣抵融資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憑證者,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更新日期:107-06-27 國稅局稅務資訊轉知
本局表示,據統計台灣人對於社群網站黏著度高,超過8成都有臉書帳號,因此營業人紛紛運用Facebook等社群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該等平台雖非屬典型購物網站,惟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近來積極蒐集各社群網站知名賣家資料,發現轄內某食品公司,除自行設置網站銷售保健食品外,不時有網路部落客推薦或消費者揪團團購,也在臉書設置粉絲專頁,有上萬名粉絲追蹤,提供其商品訊息讓消費者訂購。經運用營業稅資料庫並進一步蒐集其他課稅資料相互勾稽,分析其申報銷售額顯有異常,經深入查核,查獲該營業人105年至106年上半年涉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256萬餘元,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裁處罰鍰合計25萬餘元。 本局進一步呼籲,營業人不論透過任何通路銷售商品,均應主動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並覈實申報繳納營業稅;為遏止不法逃漏,本局針對此類案件將賡續擴大資料蒐集,並運用電腦系統分析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如有前開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及第28條之1規定,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若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採現金買入匯率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者,應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2規定之日期,就銷售額依往來銀行牌告之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開細則規定,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該局指出,在我國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可於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查詢其稅籍公示資料。 (聯絡人:松山分局雲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 近年隨著網路快速發展,行動裝置日益普及,電子商務交易模式漸趨多元,邇來常接獲營業人詢問,透過境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簡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外自然人」,應否報繳營業稅?其銷售額可否申報適用零稅率?
本局進一步說明,自106年5月1日起,營業人透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該電商應在臺辦理稅籍登記,國內營業人應依「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就實際收取價款,開立三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境外電商;如前述交易最終使用者為「境外自然人」,則國內營業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除應具備取得外匯之證明文件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並應檢附該境外電商所提供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 提醒營業人如有透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應依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